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几率大吗? --涉嫌刑事犯罪如何争取检察院不起诉692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几率大吗?——涉嫌刑事犯罪如何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我网郭瞳瞳律师成功为一起入室盗窃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并在人民检察院公诉阶段为其有效辩护,最终取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该案件已过申诉期,现展示供大家交流讨论。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具有法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终止诉讼的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清白做人具有很大的帮助意义,必然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不会再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恢复宝贵的人生自由。我国经过长期刑事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已经形成的一套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刑事诉讼制度,这是文明法治社会的体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 二、刑事案件不起诉决定的类型 1、法定(绝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查明不具有犯罪事实,当然不会被起诉。没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当事人没有犯罪行为,或者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还包括: ⑴、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⑵、超过了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被特赦的; ⑷、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属于其他法律规定不起诉情形的。 2、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酌定(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情形主要有: ⑴、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十条); ⑵、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刑法》第十九条) ⑶、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 ⑷、犯罪嫌疑人因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 ⑸、犯罪嫌疑人犯罪预备(《刑法》第二十二条); ⑹、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 ⑺、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⑻、犯罪嫌疑人系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 ⑼、犯罪嫌疑人系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 ⑽、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 4、附条件不起诉 该不起诉类型范围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我国法分则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在一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有助于节约社会司法资源。 除此之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常被大家提及讨论的不起诉具体类型有: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涉嫌非法集资不起诉等。 三、我国检察院近几年决定不起诉案件的概率统计 我国近几年刑事案件不起诉的几率大概在百分之十五左右。2022年3月8日,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在2021年,全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68445人,提起公诉1748962人,同比分别上升12.7%和11.2%。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辅以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促进形成共识,公安机关提出不同意见、提请复议复核下降37.4%,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下降11.2%。 以上宏观数据体现出,不起诉的裁量权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司法裁量活动,并有继续升高的趋势,从宏观数据及前文介绍的多种不起诉类型,说明刑事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决定的辩护工作具有较大空间,应根据自身案件情况,进行努力争取。 四、涉嫌刑事犯罪,如何有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争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结合我网郭瞳瞳律师的成功案例经验,本文联系理论实践,浅显讨论如下几点,抛砖引玉。 1、委托辩护律师充分了解案情。辩护律师不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但律师不了解案件事实,工作就会盲目无从下手,每一个案件都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辩护人经过充分了解案情后,能够挖掘发现有利于已方当事人的辩点。阅卷是了解案情的通常方式,也是为辩护律师的必备技能,除此之外,为还原案件事实经过,尤其是已方有利的方面,还可以采取如下工作:⑴、辩护律师走访受害人,建立沟通解决问题途径,然而有些案件的受害人,作为利益冲突的对立面,心理往往有抵触情绪,因此采用恰当方式,与受害人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对解决问题有很大帮助作用。⑵、耐心听取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发生过往最为熟悉,当事人可能不熟悉法律规定,但因其朴素的社会价值观念会对自身行为亦有相应的评价,应当予以重视。⑶、勘察现场,合法取证等其他工作同样重要,工作过程中不能对客户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应合法合理的调取有利证据。
2、设计辩护方案。 制定优秀的辩护方案对辩护人提出了相应的专业要求,辩护方案首先应立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起点。在实务工作中,熟稔不起诉常见类型具有的通常特点,设计辩护方案时可有的放矢。例如,在酌定(相对)不起诉办案实践中,常见的酌定(相对)不起诉情形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等类型。 如果说立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是辩护方案的根基,那么辩护方案中对焦点问题说理阐述,则是辩护方案的灵魂展现。强化不起诉辩护方案的说理,有利于落实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提升辩护观点采纳几率。诉讼方案是工作计划,可以是思路可以为策略,总归须严格结合所指控的罪名及构成要件、涉罪情节,以及有关不起诉的法律规定,落实于纸面形成书面法律意见,并且应当考虑周全,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理法并重,不放弃任何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机会方面,充分不遗漏的保障嫌疑人具有的法定权益,是下一步工作之基本。 3、开展辩护方案的有效实施。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情形的解释十分重要,我国为成文法立法体系,法律规定不可能详细的囊括所有丰富的社会生活。成文法静态落于纸面,无法涵盖所有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是成文法典的局限性之一,此时,司法实务中对法律条文的客观文意解释表现的尤为重要,这也为辩护律师的工作提供了发挥空间。 例如,在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中,法律规定,对于已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解释,则造成嫌疑人程序羁押时间变长,因此,并非都需要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的,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辩护方案的设定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与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沟通情况及时做出调整,辩护方案应当剥丝抽茧、化繁为简,辩护方案的实施如同人与人之间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进行沟通交流。 4、辩护方案成果的维护。 我国法律既有维护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也有对受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权益保护,表达意见反馈机制的设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大多数刑事案件在取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辩护工作基本完成,少数案件规定有考察期或其他条件。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针对于案件的一些特殊情形,犯罪嫌疑人在取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后,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如何保住辩护成果或平稳度过考察期则是获得刑事不起诉决定时,需要思考的下一个命题之一。切断对不起诉决定的司法救济,绝对不是对公安机关工作进行破坏,对受害人打击报复进行压制,此时,应该尽量安抚受害人,化解社会矛盾,对公安机关进行论理说法,换位思考解决各个诉讼参与人工作中的难点重点。 法律规范何尝不是社会经验生活的总结,人们总结生活工作经验为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遵守与维护。不起诉决定的刑事辩护工作实质是辩护方案的各项延申,这考验于辩护人的工作能力。法律工作对案件类型并没有严格的界分,专业务实的辩护律师不会高傲声称只做刑事犯罪的辩护,其他案件类型一概不通,其他工作一概不管。辩护人代表侵害人对受害人的安抚调解,往往涉及民事经济纠纷的处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诉讼参与人对财产经济利益的取舍把握,影响着案件的成败,如果辩护律师对民事经济纠纷一概袖手旁观,则难以对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关系进行调解。综合能力是专业能力的基础,工作的细分不是脱离于实务,曲高和寡,诚然,法律工作者的标签化有助于法律服务市场消费者的选择与消费,但如果过分拘于形式,则不利于当事人案件问题的解决。 本文作者:子非鱼 本文编辑:子非鱼 声明:此篇为侑为法律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youweifalv.com/sys-nd/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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