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已认罪认罚,检察院确定实刑量刑建议后,法院审判阶段还能否进一步减轻处罚,取得缓刑?27220
被告人已认罪认罚,检察院给予实刑量刑建议后,还能否在法院审判阶段进一步减轻处罚,取得缓刑? ———以热点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案例分析,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院确定实刑量刑建议后,经有效刑事辩护,进一步减轻刑事处罚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取得缓刑! 近日,我网法律顾问郭瞳瞳律师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委托,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被告人钱先生刑事辩护,取得良好效果。 一、案件基本案情: 被告人钱先生在违法犯罪分子的介绍诱骗之下,使用手机操作违法软件,通过APP绑定的银行卡,以购买、出售虚拟货币的形式,为网络诈骗、赌博、洗黑钱进行支付结算交易活动,累计开办银行卡10张,非法交易金额700余万元。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先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上,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钱先生实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钱先生及其家属多次与公诉机关检察官沟通,希望降低处罚,判处缓刑,未成功。相关办案人员耐心回复:该地区对帮信罪刑事处罚政策一般没有判处缓刑先例,且已按法律规定给与了最低量刑建议。 钱先生育有一子,孩子年龄尚小,如果判处实刑,被告人的孩子和老人没法照料,挂肠悬胆。钱先生找到了我网律师郭瞳瞳,特别关切咨询:本人认罪认罚,检察院给与量刑建议实刑一年两个月,审判阶段还能否再减轻处罚?能否聘请郭律师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接任刑事辩护人,突破实质取得缓刑? 郭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担任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根据被告人钱先生的陈述和了解到的情况,综合分析,发现本案主要证据不足:侦办机关尚未对涉案OTC终端操作设备关键性证据取证,在具有其他同案犯利用钱先生银行账号进行买卖虚拟货币情况下,手机终端设备关键性证据对评价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人郭瞳瞳律师认为在缺失该项证据的前提下,无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相关证据事实提出异议,并整理成书面法律意见,与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交流。 二、本帮信罪案办理过程和主要辩护观点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期辩护观点简述如下: 1、钱先生虽是本案被告人,但其被他人诱骗,是整个案件受害人之一。钱先生今年##周岁,罹患疾病,虽经手术治疗,但现有轻度老年痴呆症,没有独自注册、操作涉案非法APP软件进行购买、出售虚拟货币的能力,张某夫妇以买卖虚拟货币交易赚取提成为诱饵,向钱先生提供资金、手把手指示教导,在实施教唆犯罪的过程中,张某又利用钱先生的信任,在其被立案侦查时,以“找关系处理事”为由又骗取钱先生一万元,被告人钱先生沦为他人操控的犯罪工具人,不但被他人骗取钱财,而且背锅受罚。 2、本案基本事实侦查不清,办案机关对钱先生是否涉嫌犯罪所涉流水金额以及获利金额未予查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银行流水总额以及获利,对评价其是否犯罪及量刑有绝定性影响,现有直接明显的证据表明,张某是非法APP软件的第一注册使用人,其账号为:##001,其为钱先生开通的账户是##007,且张某夫妇具有钱先生账号和密码,可随时登录钱先生账户进行交易操作,结合证据可以判定,钱先生账号所绑定银行卡交易,经常被他人使用,非其一人所为。若认定钱告人钱先生构成犯罪,亦应查清钱先生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地位、其个人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现如今主犯张某夫妇逍遥法外,在对整个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事实侦查不清的状况下,把所有犯罪行为认定为钱先生一人所为,显属于不公。 侦查机关虽调取案涉账户的资金流水对账单,以强调犯罪情节,但未查清犯罪获利,而本案中钱先生所谓的“获利”皆为无直接证据情形下,仅以被告人个人矛盾供述进行认定,于法无据,现当事人反复核账发现,其本人自接触APP非法软件至今,未挣得一分钱,反而因该非法APP软件具有巨额资金亏损。张某夫妇曾教唆钱先生使用网贷,手持POS机强刷钱先生信用卡,该违法犯罪事实被侦查机关忽略,未予查实。以上辩护观点引起法院刑事审判庭重视,法院建议补充侦查,调整量刑。 三、判决结果:在审判阶段进一步降低刑事处罚5个月,并获得缓刑 我国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本案中再次得到体现,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郭瞳瞳律师的以上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采纳,并将本案补充侦查;后又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对被告人钱先生进一步减轻刑事处罚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拿到判决书后,李先生及其家属坦然接受,表示满意。
四、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的刑事辩护: 认罪认罪从宽刑事司法制度自2018年10月正式确立以来,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该制度的适用率已经稳定保持在85%以上,尤其在轻罪领域适用率更高,已经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常态化适用。 正确认知理解认罪认罚刑事制度才能准确施用,实则是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严谨的刑事司法程序不是某种诉辩交易,认罪认罚从宽更不能稀里糊涂结案大吉。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当事人认罪认罚获得从轻量刑建议后,在法院审判阶段仍具有进一步降低刑事处罚的可能,这意味着刑事辩护工作没有结束,认罪认罚后刑事辩护工作的价值和空间仍然很大,但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成果,显然不是“找人、托关系”看面子获得,选聘专业务实、有能力的律师开展有效辩护据理力争是基本是关键。 郭瞳瞳律师向本文作者表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任何能够使得当事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都极其珍贵,犹如医生抢救病人不能轻易放弃,在刑事制裁高压态势下,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法治社会人权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理性科学对待。 五、帮信罪的一般介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本罪虽为轻罪罪名,但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检察机关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办案发现,这类犯罪案件高发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值得高度关注。法治意识淡薄是多数犯罪嫌疑人触犯帮信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坚持预防为先,加强以案释法,防止普通群众沦为犯罪“工具人”具有重要意义。 六、本文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文作者:子非鱼 编辑:子非鱼
声明:此篇为侑为法律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youweifalv.com/sys-nd/65.html
文章分类:
案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