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侑为法律网站
全国咨询电话
180-1977-7751

企业门户网站被抄袭案件分析

188
发表时间:2022-10-14 16:10作者:侑为法律网来源:侑为法律网网址:http://www.youweifalv.com

企业门户网站设计及内容被抄袭案件分析


pexels-photo-461146.jpeg


近日,有企业客户向侑为法律网来电咨询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客户自述:其公司为一家文化传媒与设计公司,经过日积月累的行业沉淀,积攒了大量粉丝口碑,其公司为进一步扩大自身社会影响力,展示企业形象及经典作品,委托某信息技术网络建站供应商制作了公司的门户网站,自网站上线三年以来,取得了非常好的宣传效果。

然而,在2022年上半年度,公司客服在工作中发现,有一同行业A公司网站与其公司企业网站雷同,无论从网站页面设计乃至具体到网站发布的展示作品,完全一致。客户法务工作人员立即致电该A公司,该A公司辩称:“自家网站外包于专业网站科技公司,对此不知情,且网络海量数据,各网站编排设计展示及现有功能实现皆大同小异,不认可自身行为存在侵权”。我公司法务人员与其进一步沟通,对方拒绝沟通。

现客户咨询:本案中,对方是否侵权,我方如何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我方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咨询请求侑为法律网给予详细分析,并制定维权行动指引方案。


一、法律分析:

1、公司网站具有的权利保护内容分析。客户公司网页网站构成汇编作品,网站网页中包含公司介绍、服务介绍、最新作品、品牌客户、联系我们等模块图文介绍,网页中包含了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材料。其中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我公司作为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故我方公司对网站首页等多个页面构成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2、对方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对方网站设计版式与我方客户相同构成汇编作品侵权,除此之外,对方网站所展示作品与我方客户企业网站展示内容一致,毫无疑问,对方著作权侵权还表现为,对网站所展示作品的直接抄袭侵权。我方客户公司作为设计公司,对于自身公司完成的作品,自作品完成时就享有著作权,又因本案涉案作品著作权被通过互联网侵权,又侵害了我方客户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3、对方不仅侵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方与我方客户公司同属共同行业。经营范围与业务方向、客户群体基本一致。虽然对方抗辩侵权其网站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网络建站人员制作并上线,并非故意抄袭使用原告网站网页设计,但此抗辩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网站存续一事概不知情,该网站已上线运行接近一年时间。由于争议双方网页外观和内容存在高度相似性,当第三方查看被告涉案网页时,极可能引发访问人对二者存在关联企业或授权经营等特定关系的相关联想。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极易使得公众认为两家网站所服务的客户群体完全一致,因此认为对方行为构成商业混淆。


二、行动方案:

可对对方侵权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为进一步确保案件胜诉,在提起民事诉讼前,首先,应对侵权网站版式及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固定对方存在侵权的相关证据,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底稿,证明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再次,列举审计我方由此所带来的直接损失。


三、法律建议:

1、可在平时工作中,对公司创作的作品及时办理著作权/版权备案,在面对他方侵权行为时,对证明自身权利受到非法侵权具有法律说服力。

2、应在平时与第三方公司的合作过程中,签订《保密协议》等相关约束性法律文件,保障自身作品不因第三方承包公司外泄同行业竞争者。


系电话18019777751
电子邮箱:youweifalv@163.com    
联系QQ:375155361

网站客服微信

线咨询
案件接洽/ 随时追问